与“老”联邦德国不同,后者自1959年通过的水资源管理法在基本框架上沿用至今,仅通过修正案不断适应新发展,民主德国在1982年通过的新水法则将1963年的法律规定完全推翻。造成这一点的最主要原因可能在于,1963年的水法在水体保护方面包含了一些堪称革命性的条款,但在实践中遗憾地未能执行。其中一个例子是该法要求“能耗产生污水的工业企业从水流中取用工业用水……应在污水排放点的下游进行”(1963年水法第3条第2款c项)。